律师之所以如此支持视频录像是因为他们对其本身就没有反对意见(如表15)。
表5的第3栏至第5栏显示了同意庭审录像的情况。19、该项目技术方面对IT人员的要求在某些法院显得非常重要,通常比项目的管理要求还重要。
虽然参与试点法院的大部分法官都接受庭审录像,但如果未来授权更多庭审进行录像的话,参加过庭审录像的法官比没参加过的法官更容易接受。法院规定应在诉讼审理前提交书面的拒绝录像通知,但实际上,如果出席庭审的当事人忘记提前提交书面的拒绝录像通知,法院还是会当庭接收其拒绝录像的要求。一方面,当事人认为作为政府官员应该同意视频录像。[13] Molly Treadway Johnson和Carol Krafka,《电子媒体报道联邦民事诉讼程序:关于六个地区法院和两个上诉法院的试点项目评估》,《联邦司法中心向司法会议下设的法院管理和案件管理委员会提交的报告(1993年联邦司法中心)》 [14] 附件D显示法官调查数据的分组表格。至于其他影响,有20%或更少的律师认为影响适中或影响很大。
通过对这个范围的调查,以下视频录像的相关影响被视为适中或很大:导致律师在庭审中更戏剧化(48人,占45%)。15、参与试点项目的近3/4的律师支持庭审录像,不论他们的经验是来自联邦法院或是州法庭和其他法庭。然而,这两种方式也并不是非用不可,有很多录像的法院并没有使用上述方式。
另有两位法官认为,刑事诉讼程序也应被记录并公开。此外,律师和法官也许是因为不同原因选择参与的。相反,绝大部分未参与试点项目的法官一般反对或非常反对视频录像(未参与过试点项目的23位法官反对,占79%,与之相比,参与试点项目的法官有10人反对,或占16%)。对于视频录像带来的潜在危害,从31位试点法官(其中12人有录像经验)的评论中看出,最常见的潜在危害是:可能会影响律师、证人和陪审员的行为或对他们造成压力。
律师认为表14中列出的21种影响程度大多为无影响或影响很小,且超过70%的律师认为视频录像对以下方面的影响程度为无影响或影响很小:使法官避免作出不受欢迎决策或处于不利地位(132人,占74%)。其次,我们不能将参与调查的法官的观点代表整个联邦法院法官的观点。
法官对视频录像导致律师更戏剧化以及提高联邦法院的公信力程度的观点各占一半。这份报告将所有调查对象的信息录入表格,但是,为了方便讨论,这份报告分成了两个最低等级(无影响、影响很小)和两个最高等级(影响适中、影响很大)。在受访的38位工作人员中,有13位负责联系其所在法院和中心研究团队,对这些人我们表示非常感激。此次讨论是以应答组分为两组的方式进行的:无影响影响很小和 影响适中影响很大)。
追踪系统并不能统计观众观看视频录像的时间,对于不是同一个城市的观众观看视频也难以统计。为了解视频录像是如何被使用的,我们单独采取了一项计划。法院没有限制案件的录像资格,而是让法官决定哪种类型的诉讼适合视频录像。回答完这些影响产生的问题之后,试点法官又面临两个开放式问题,即他们还要对庭审录像带来的其他好处或危害发表评论意见[16]。
为解决这个问题,地区法院便将视频录像制作成DVD,并按照联邦司法账目清单以30美元的价格发送给媒体及其他人。以不利于法官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形式篡改录像(1人)。
另外,除少部分被迫同意录像的律师外,大部分律师都是自愿同意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使用视频录像的。法院联络员将明确同意或者拒绝录像的案件制成表格交给中心。
如果当事人未能在期限内作出答复(常有情况),书记员会联系他们并确定是否进行庭审录像。然后工作人员再对没有作出答复的人员进行追踪。庭审期间启用摄像机和录像设备(尽管在某些法院这个任务是交给助理或其他工作人员进行的)。因此,庭审录像的数量可能会受到一些影响,如对法官角色和适合录像的诉讼类型的不同观点,以及优先通知当事人并鼓励他们同意录像的不同观点的影响。6位法官表示他们认为会有以下影响:促使律师更好的准备庭审(2人)。最初有兴趣参与的33位法官或1/3的法官已经进行庭审录像并将录像上传至联邦法院的官网。
表17:在试点项目条件下,如果联邦司法会议今后允许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使用视频录像,同意参与的律师人数(总人数:181人) *对于如下问题:在参与联邦法院试点项目之前,你参与过州法院、联邦法院、或其他法院中的其他法庭诉讼程序中的视频录像吗?有经验的律师表示有,没有经验的律师表示没有。尽管在最初联系后没有律师同意录像,但有两位法官在少部分案件上已做备注,要求律师们表明是否同意对所有诉讼案件进行录像。
此外,大多数试点项目的主观报告均来自有视频录像实践经验的参与者。然而我们的数据确实反映了如下情况:同时参与过2011年和2015年调查的74位法官中的6人由最初反对视频录像进而转为支持,同时有1人由支持变为反对。
几年来,支持视频录像的试点法院法官人数略显上升,从4年前的43%上升到现在的49%。可能是因为,至少部分是因为:试点项目中仅17%(其中有33起案件)的庭审录像是关于陪审团审判的,所以,许多受访律师并没有参与过关于陪审团的庭审录像。
关于是否受压力而同意录像的问题,他们或者他们的当事人表示是在压力之下同意录像的(详见下一节的讨论)。与法官作出的答复一样,对于下面的讨论,我们将律师的答复分为无影响影响很小与影响适中影响很大两组(详见第25页的讨论)。还有一种情况是当事人知道试点项目,根据为了试点项目专门作出的规定,要求当事人表明其是否会考虑未来对既定诉讼进行视频录像。d.该数字反映了当事人提交给法院的诉讼表格情况。
如果当事人是政府官员,他们单位希望让诉讼程序尽可能公开。在接受问卷的180位法官中,其中有61%(110人)的法官回答了问卷(见附件C中的调查问卷)。
视频录像副本须于庭审录像后10日内交予主审法官和陪审团,他们有30天的时间审查录像,并书面通知法院是否公布录像。一些工作人员提出,未来需要改进声控录像设备及其他技术,这样一来,工作人员操作录像设备以及审查和剪辑视频录像的需求就会减少或被淘汰。
因此,不难发现,多数法官支持庭审录像。如果我们使用大多数法官(即,在110位调查问卷的受访者中挑选55位或更多,其中一些人没有提供意见)作为我们的临界点,我们发现大多数法官认为,对证人、陪审员、律师或者法官的影响基本上是影响很小或没有影响。
(来自希望参与但没有机会参与的法官) 唯一真正的危害就是扰乱法庭礼仪以及对参与者带来的压力。如果将没有发表意见的律师排除在外的话,这些比例近乎持平,因为几乎所有的律师都对这些潜在影响发表了意见。2014年,我们认为采用的系统收集了最可靠的资料。因此,有些表格是围绕57位受访者展开的,如在回答调查问卷时选择A至C选项的受访者。
获得录像机会次数最多的案件类型包括民事权利案件、合同案件和人身伤害案件或产品责任案件,以及依据其他法规审理的案件。虽然这一报告没有得到联邦司法中心的评论,但能够反应联邦庭审直播录播改革的情况和各方对它的态度。
通常情况下,如果一方未能在庭审前5日内回复录像申请,则被视为拒绝录像。第二位法官在诉讼事件列表中加入了详细的条目,通知被选庭审案件的律师相关录像申请,并要求律师在预审中表明其是否同意录像。
在三位参与法官主审的案件中,如有庭审要求,法院会给出视频录像的书面通知。部分要求会随着所使用设备类型而发生变化,使用便携设备且用于每一场庭审的要求会更高。